首页 > 百科

粮油购销规章制度范文

2024-08-23
【粮油购销规章制度 第一篇】

粮油购销规章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统筹粮食和油脂市场,保障粮油供应安全以及维护市场秩序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下面将从粮油购销规章制度的重要性、现行制度的内容以及完善制度的建议等方面展开阐述。

粮油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购销规章制度的存在和实施对于保障粮油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粮食作为国家的命脉,需要通过购销规章制度来实现国家对粮食行业的宏观调控,保证粮食市场能够稳定运行,避免出现大幅度价格波动和市场供应短缺的情况。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还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粮油购销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国家对粮油购销市场的经营主体进行备案管理的制度、粮油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取得和经营活动范围的审核制度、对粮油进口和出口进行管控的进出口许可制度、对粮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和的价格监测制度等。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为粮油购销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和手段,从而维护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现行的粮油购销规章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制止和惩罚。其次,一些规章制度的应用范围和内容还不够全面,无法对市场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全面的预防和管控。此外,一些粮油购销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意识不强,也将给规章制度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规范粮油购销市场,保障粮油供应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粮油购销规章制度。首先,应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遵循规则能力。其次,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粮油购销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并加强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此外,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还需要更多地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总之,粮油购销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粮食市场稳定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的粮油购销规章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只有不断改进规章制度、加强执法力度,才能够更好地维护粮油市场的秩序,确保粮油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粮油购销规章制度 第二篇】

一、储备粮是国家财产,企业只有收好、管好的责任,没有上级主管部的入库通知单或计划,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擅自动用;

二、粮食入库时,运输车辆必须经本库门卫、填写,并编有入库编号的粮食准入通知单,方可允许入库;

三、粮食入库时,质检人员必须凭入库通知单和入库编号顺序,依次扦样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开据质量合格通知单。计量人员根据入库通知单和质量合格通知单,按照入库编号,依次计量,如实出具计量磅单,留存入库通知单和质量合格通知单。接粮入仓人员根据计量磅单,及时卸粮,签名签单;填写卸粮数量及仓间,做好卸粮情况计录;

四、所有入库粮食,必须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做到粮动帐动,日帐日清,装满一仓建一仓保管卡片,保证帐实相符;

五、入库粮油必须做到新陈分开、好次分开、有虫粮与无虫粮分开,不得相互混装混存;

六、建立入库粮食质量、数量档案,正确分析、指导购销工作;

七、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容;

八、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

九、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

十、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十一、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十二、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品质要求;

十三、粮食入库完成后,需分仓综合检验,建立质量档案,并在仓内显著位置明示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

十四、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收购(轮换)入库后需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符合地方储备粮质量和储存品质要求的(食用植物油溶剂残留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方可验收确认为储备粮。不合格的不能作为地方储备粮。

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粮油购销规章制度 第三篇】

为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存储安全,不断降低储粮管理成本,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保粮领导小组,主任对粮食安全保管工作负总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所有库存粮食安全的保管,按仓号逐一落实到每位责任仓保管员。

二、粮食储藏管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本着“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百分考核活动,达到“四无”粮仓98%以上。

三、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并坚持做到“不同等级、不同品种、新粮与陈粮”分开储藏。

四、粮情检查制度

(一)定期检查:保管员对负责管理的粮食实行危险粮天天检查,半安全粮三天检查一次,安全粮食七天检查一次,所有粮仓按规定配齐电子测温装置,并使用微机检测粮情,每周检测一次,发放到每一个保管员,将检查结果完整准确的填写《粮情检查记录簿》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全面检查:每月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仓储人员对库存粮食进行定期全面检查。

五、对库存的粮食,应根据不同季节和粮食品种储存方式,采用不同的保粮技术,对度夏的粮食采用“双低”或“三低”储存法,利用熏蒸设备对虫粮进行处理;冬季可利用机械通风设备进行降温处理,夏季可减少熏蒸次数,降低粮食的污染,相对提高粮食质量,降低保管费用。

六、严格熏蒸杀虫审批制度,采取科学方法,提高杀虫效果,根据检查粮情的虫情、虫种、密度大小,准确计算用药量,建立熏蒸记录档案。

七、保管员要做好出入库手续管理工作。有关帐卡、凭证填写要规范、完整。及时、准确、真实的填报库存报表。对出库的粮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损溢报单,对不同仓号、不同货位的粮食损溢不能相互冲抵。

八、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及储粮害虫的防治工作,对仓内外卫生定期清理及检查,对环境、仓内外定期消毒,为安全储粮打好基础。

【粮油购销规章制度 第四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收购条例》(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稻谷及面粉、玉米面、大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工作。

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质量技术、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一定条件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一)具备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

(二)具备粮油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

(三)有熟悉粮食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粮食批发资格。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核准。

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大型粮食批发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粮食批发资格的,应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核准。

第八条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的,应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发布前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但已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到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补办领取粮食批发资格证。

第十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粮食购销管理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粮食购销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也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逾期未补办粮食批发资格证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核准或不核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本页网址:

http://m.5d0.com//dazahui/719639.html

《粮油购销规章制度范文.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 点 排 行 榜

首页 回顶部
浙ICP备2024093445号-1 Copyright © 2024 © 我懂你范文网 ✪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33038102332454号